法律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建基於法治及司法獨立的精神。跟據「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的法律制度有別於中國大陸,並按普通法精神執行。法治是香港的基石,確保所有人都會獲得公正及平等的對待。香港獨立的司法制度確保沒有任何一個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這兩個重要堅持在過去百多年一直都很成功,將來亦會繼續如是。

律政司

律政司代表香港特區政府提控或面對被控,並負責草擬所有政府法律。律政司亦同時主管所有在港的檢控,決定應否在香港檢控及就某一案件提出檢控,並在決定檢控後進行提控工作。(https://www.doj.gov.hk/)

司法機關

香港的成功及聞名之處主要在於其獨立的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持守著普通法的基礎及原則,並獨立於行政及立法機關。無論案件涉及何人,何機構甚至政府本身,法院都不會受到任何干預,並作出獨立而公正的裁決。(https://www.judiciary.hk/)

終審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最高的上訴法院。終審法院法以首席法官為首,於2022年,共有四位非常任香港法官和十位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非常任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