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自治及自主的行政體制

基本法

香港在1997年7月1日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而香港特區的〈基本法〉亦在當天生效。〈基本法〉訂明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享有高度自治及自主。在〈基本法〉下,香港特區得以行駛行政、立法及獨立的司法,甚至終審的權力。香港仍然是個自由貿易港,獨立的關稅區域及國際金融中心。

行政長官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行政長官領導。首屆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為董建華先生,曾蔭權先生在2005年接任,梁振英先生則在2012年接任,林鄭月娥女士於2017年成為香港首位女性行政長官。而李家超先生在2022年7月1日就任為行政長官。(https://www.ceo.gov.hk)

行政會議

根據〈基本法〉第55條,行政長官可以從特區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及社會人士中委任適當人選組成行政會議。行政會議的職責是就政策制訂,法案草擬及訂立附屬法例等範圍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https://www.ceo.gov.hk/exco)

立法會

根據〈基本法〉,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立法會職責是按〈基本法〉規定及法律程序修改、撤銷及訂定法例。立法會亦可審議及通過政府提交的財政預算,通過稅收及公共開支,討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以及同意高等法院法官及終審庭法官的委任及撤換。(https://www.legco.gov.hk)

地方行政

地方行政計劃在1982年開始實施,並在全港18個行政區設立區議會及地區管理委員會。政府透過計劃促進市民參與地區事務,及提高對社會歸屬感。為提升區議會的職能及顯示其重要性,政府在1998年將區議會的英文名稱,由District Board改為District Council。(https://www.districtcouncils.gov.hk)